附:中国其他各省市地区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 招商动态 |2017-02-07
导读: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下为全国省市地区一级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1
福建省:
厦门市
(1)股权投资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前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1)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
2)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
3)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
(4)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厦门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在“两岸金融中心”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1)管理基金的规模在2-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30%;
2)管理基金的规模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40%;
3)管理基金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法律文件参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
2
浙江省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文件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3
安徽省
宣城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文件参考:《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4
山东省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文件参考:《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5号)》
5
山西省
晋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参考法律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6
陕西省
铜川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
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文件参考:《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7
湖北省
武汉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
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
法律文件参考:《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
8
湖南省
长沙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
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法律文件参考:《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9
广西省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文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文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10
宁夏
石嘴山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文件参考:《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1
云南省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文件参考:西部大开发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
12
西藏地区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文件参考:西部大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1拉萨经济开发区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
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
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文件参考:《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昌都地区
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
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
超基数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5%;
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60%。
法律文件参考:《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昌都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那曲地区
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
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
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
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
法律文件参考:《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13
新疆地区
除针对所有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外,还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文件参考: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1喀什、霍尔果斯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文件参考:《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2喀什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文件参考:《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3新疆困难地区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文件参考:《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